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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七条
发布日期:2019-12-24    作者:杨谦律师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本条是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此类主张应认定为反诉还是抗辩)处理意见的统一。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稿,都始终认同第二种观点。此类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责任,虽然该请求权也是基于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但其实质并不依附于承包人所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诉,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 
      问题讨论 
      第一,本条规定的是可以合并审理而并非应当合并审理,以“合并审理为原则,另案审理为例外”,并需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一步确定。 
      对于本条所规定的反诉,哪些可以分别审理,哪些应当合并审理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予以界定。对此,也可从历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 
      本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特别是在在承包人起诉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时,发包人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另案起诉,法院往往认定前案需以后案的裁判结果(即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应否承担维修费用等)为审理依据而作出中止审理裁定。但笔者承办的案件中,也有认为不应中止审理的。理由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另行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需中止案件的审理。所以,司法实践对此也有不同认识。 
      征求意见稿一: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作为抗辩处理;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反诉处理。 
        第八条: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程价款支付条件不成就或者减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照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其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征求意见稿四: 
      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提起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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