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集合各地分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进行详细解析,从条文释义到适用范围、到条文起草讨论的衍变过程,全面深入进行解读。今天发送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
建设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条文释义】
该条文适用的前提条件:合同无效+有实际损失。
【损失确定】
本条规定,损失无法确定时,可以参照合同关于质量标准、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并非完全依照合同约定。例如,合同约定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情况下,就不应再按照合同约定,而应以合理工期为准。工期确定好以后,再根据双方过错、损失与过错之间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损失大小。
【实务操作】
《民法总则》
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28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演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已经实际履行的,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请求对方赔偿其因履行无效合同所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对方缔约及履约过错、一方受到的损害、损害与对方过错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出认定并予以裁决。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合同无效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一)承包人承建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二)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超出规定的合理期限造成的损失;
(三)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发包人予以赔偿:
(一)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造成的损失;
(二)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三)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请求对方赔偿其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对方过错、一方受到的损害、损害与对方过错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出认定并予以裁决。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四稿:
【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
方案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赔偿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应对损失大小、对方过错、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方案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工程逾期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承包人主张赔偿,或者承包人就停工、窝工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发包人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送审稿:
【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
方案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赔偿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应对损失大小、对方过错、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方案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工程逾期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承包人主张赔偿,或者承包人就停工、窝工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发包人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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