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需提供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摘要】2017年底,x市国土资源局x国土资源所在进行“三违”巡查时发现,原告在建设户外滑雪场过程中涉嫌非法占用x乡x村十组的土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4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19年3月2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相关应诉材料,同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对逾期提交证据及答辩未提出合理理由及提交延期申请,故应当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法应予撤销。
【关键词】行政诉讼,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撤销
一.引言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需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x体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2802行初18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x公司准备在本市x乡x村十组建设户外滑雪场,因需大面积占用土地,遂与该组13名村民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将上诉13名村民所有的1972.93平方米土地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17年底,x市国土资源局x国土资源所在进行“三违”巡查时发现,原告在建设户外滑雪场过程中涉嫌非法占用x乡x村十组的土地,遂于同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2018年7月31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于2019年3月2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相关应诉材料,同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对逾期提交证据及答辩未提出合理理由及提交延期申请,故应当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证据支持,依法应予撤销。2019年4月23日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讨论
(一)被诉行政行为:2018年7月31日,被告认定原告以私下租赁的方式擅自占用x乡x村十组集体土地1972.93平方米修建户外滑雪场所需的棚舍及水池,其占地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原告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1972.9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将该土地退还给x市x乡x村十组,并处罚款16684.45元。
(二)原告诉求:被告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其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答辩意见:被告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被告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四)法院认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于涉及土地违法行为有作出相应处罚的职责,其执法主体,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有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行使权力的机关不得超越职权。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行政诉讼:关停建材厂会实质影响原告权益,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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