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哪些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是合法权益的除外),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供),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如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则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所以在行政程序中应问明有无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记录其不提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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