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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获得公司的盈余分配
发布日期:2019-12-13    作者:张学增律师

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在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盈余分配请求权时股东从公司获取投资回报的主要手段。但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公司大股东可能利用股利分配政策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实际运作过程中,公司可能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或者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而损害股东的股利分配权,此时,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股利分配权。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兼任公司管理职务的便利,通过薪水、奖金等形式从公司获得回报。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存在公开的股份交易市场,在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股利时,股东可以通过股票买卖的方式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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