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诉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行《公司法》第182条规定了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要件,根据该条规定,诉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亦即公司陷入僵局;(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四)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超过公司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
2、司法实践中,公司解散案件如何计收案件受理费?
答:司法实践中,有多地法院对于公司解散案件以公司注册资本为基础按照财产案件计收案件收费,这种诉讼费收取模式将加重小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成本。部分法院按照非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每件100元,这是原告方最希望看到的结果。所幸目前广州地区是按每件100元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