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韩斌超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诈骗案件的规定和立案标准,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被告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本人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坦白,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故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3、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受害人汪令其、王流传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民事赔付不仅较大程序弥补了受害人的精神和物质损失,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3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主观恶性较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9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其是初犯,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现被告人已全部退赔受害人诈骗金额、积极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故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上述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杨丽虹律师
二O一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