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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无共同财产-离婚6年后仍然成功分割
发布日期:2019-11-25    作者:庄荣华律师

双方离婚之时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离婚6年后成功分割房屋折价款
(2018-9-21结案)
婚姻遭遇:
因家暴离婚,离婚之时草率书写离婚条款,但专业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评定后,认为仍然有机会继续分割曾经共有的房屋。

诉讼决心:
利益最大化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次庭审全部解决


案件结果:
1、对方一次性支付我方房屋折价款。

重点支招:

虽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
但房屋归属和房屋折价问题未约定
未约定的部分仍然属于未分割的部分
房屋合同在两人名下,因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裁判文书: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泰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泰州。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 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2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常住南京六合区(离婚协议书中也载明),双方在婚后购买了泰州室的房屋,在离婚之时该房屋有贷款没有还清,双方在离婚之时由于没有经验,故离婚之时没有分割。现今,该房屋贷款已经还清,但是该房屋的关卖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均在被告处。由于房屋并不由原告使用和居住,因此可以依法折价归并,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财产折价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泰州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自愿补贴原告13万元,该款项于2018年10月21日前给付原告,款项汇至原告账户;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共同财产均已处理完毕,余无争议;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五、本案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21 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本院留存一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O-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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