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女儿。经过多年经营,二人在自家院内建北房5间,东厢房3间。其中,北房建于1970年以前,东厢房建于1986年。
因年事已高,孙某、李某于2009年2月6日同长女及长女婿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二人由长女一人赡养;二、现居院落的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归长女一人所有;三、长女有随时不让其他二姐妹居住的权利。
该协议由孙某、李某及长女、长女婿四人分别在落款处签名确认,案外人尹某、刘某作为证明人签名。
协议签订后,长女在院内又新建了南房8间和西厢房5间。如此大的院子,一直由孙某、李某夫妻二人居住,长女及长女婿则在外租房居住。
后来,孙某、李某以长女、长女婿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赠与协议,即上述《协议书》。
法院庭审中,长女及长女婿辩称,其对父母所诉赠与协议签订的情况没有异议,但认为签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他们二人经常给老人买东西,并带老人看病,已经很好地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他们不同意撤销赠与合同。经法院释明,他们始终未提交证明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裁判理由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二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赡养义务。由于未尽赡养义务,所以,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撤销原赠与协议。
法官提示
对于本案所涉法律问题,大兴法院常欣月法官说,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目前,附义务赠与纠纷在代际财产传承和夫妻离婚之间经常发生,该类赠与形式日见增多。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也要负担相应义务的同时,满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利益,当受赠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后,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赠与行为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同时双方对赡养义务进行约定。赡养义务本应为子女对父母应该尽的法定义务,在合同中作为赠与的条件再次予以明确强调,二被告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可是,二被告与二原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仅辩称其给老人买东西、给老人看病,在法院的释明下,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其父母有权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法定撤销权。(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来源:劳动午报关键字:赠与 合同纠纷 北京合同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