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外籍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发布日期:2019-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之诉讼代理人
»
201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概述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当事人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外籍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外籍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
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
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外文书面材料的翻译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公证、认证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