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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概述
发布日期:2012-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注意:1、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

2、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

二、当事人的变更

注意法定变更

自然人死亡: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由合法继承人承担

法人终止: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新法人承担;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撤销的,有清算组的由清算组承担,没有清算组的,由决定撤销的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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