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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件中,醉酒驾车的特殊性
发布日期:2019-11-18    作者:黄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1日晚上,陈某与李某乘驾的机动车冲入河中,造成了陈某与李某死亡,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确认当晚驾驶人是谁,陈某生前为其车投了《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经检验,陈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李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5MG/100ML。保险公司因事实不清拒赔,陈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二、律师观点 
        根据《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二)被保险人醉酒。(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包括了以上两项的免责事由,第一,醉酒;第二,酒后驾车。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体内酒精含量超过80 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本案是否能够确认驾驶人是谁并不影响本案的结果,醉酒状态下,无论是陈某驾车,还是李某驾车,保险公司都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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