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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案件的十四种典型处理方式(二)
发布日期:2017-07-20    作者:陈国利律师
8.无证醉驾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无证醉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在量刑时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因素加以考虑。
 
9.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其酒后开车的事实的,构成自首
 
不管是设卡查获还是因发生事故报警被查获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只要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应认定自首。
 
10.深夜醉驾两轮摩托,积极赔偿,综合其他情节,可以判处缓刑
 
行为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刚刚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基于行为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深夜醉驾,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综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可以判处缓刑。
 
11.醉酒驾车仅致本人受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可酌情从宽处罚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仅致本人受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入罪要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可构成本罪,对于危险驾驶仅致本人受伤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从刑罚的谦抑精神出发,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12.醉酒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他人报警后能逃而不逃的,视为自动投案
 
醉酒驾驶案中对于他人报警的,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即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留在现场,或者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群众围堵而被动留在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13.突发情况下醉酒驾车未发生实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当事人系因亲人突发疾病,情急之下才醉酒驾车,未发生实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都较小的,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4.密集路段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即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也不宜判处缓刑
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大于法律规定的入罪标准80mg/100ml,在上下班高峰,车辆行人密集路段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即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也不宜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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