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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保险公司担责,交强险不赔哪些损失
发布日期:2018-05-14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介绍:
沧州市献县农民徐某某离婚后,为供养女儿读书,2003到沧州市打工。2010年2月25日,在沧州市西河沿与御河路交叉路口,哈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轿车与前方顺行的骑自行车(车后载着徐某某)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徐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徐某某的伤情鉴定九级和十级伤残。沧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柳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徐某某因生活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得到批准,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衡泰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将徐某某交通事故一案诉诸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哈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法确认哈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哈某某驾驶的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哈某某按照比例承担。依法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某某损失93131.25元,退还哈某某19600元(诉前哈某某已赔偿徐某某33700元)
律师解析: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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