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等6人故意伤害、F某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一案 ,检察院指控他们在2015年参与上诉犯罪。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家属委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江珍来律师为其担任一审、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江律师经过十几次的会见多次向检察院、法院提交法律意见,在一审阶段做无罪辩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一年三个月。本律师为其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江律师多次会见陈某,并多次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后检察院坚持起诉。重审一审阶段,江律师坚持为陈某做无罪辩护,多次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最终,检察院撤诉,陈某宣告无罪。
最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佛城法刑重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检察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检察院撤诉。最终陈某的冤屈得以洗刷,被羁押一年多的陈某重获自由。并委托本律师提出了国家赔偿。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