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产生的三个主要标志
发布日期:2019-09-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和法律是相伴而生的,有法律就有国家,由国家就有法律。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权利义务观念的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就成为了法产生的标志。首先表现为在财产归属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的区别;其次,在利益(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分配上出现了不平等,即出现了特权;再次,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上出现了明显的差别,有的人(贵族和富人)仅享受权利,而大多数人仅承担义务。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法律具有可诉性,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了野蛮的暴力复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