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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发布日期:2019-09-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逐渐产生了制定法。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以后,国家适应社会的需要主动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制定法成为法的主要渊源。因此,法的产生过程,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完善、由自发形成到自觉形成的长期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原始社会的习惯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于一体,国家产生之初的习惯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没有明显的界限,三者相互渗透、浑然一体。随着社会的进化、法的发展成熟,法与道德、宗教规范开始分化,法在调整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自成一体、相对独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特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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