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市茶业协会会长,于2006年10月经核准取得“天池”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茶,面包。天池茶叶公司原名天池凤凰公司,于2002年10月登记成立。2014年5月,天池凤凰公司经核准取得“”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茶、茶饮料等。2015年12月更名为天池茶叶公司。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曾在其茶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天池茶业”字样,并先后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多项奖励。陈某认为,天池茶业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的茶产品及相关网页上使用 及等标识,侵犯了其“天池”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池茶业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2.27万元。
(二)裁判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池凤凰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天池”字号及将“天池茶业”作为商业标识突出使用的时间早于陈某“天池”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该公司及其茶叶产品获得多项荣誉,在茶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作为天池凤凰公司承继主体的天池茶业公司将图形注册商标与“天池”字号及“茶业”组合使用于该公司的茶叶产品,属于合法使用的行为,并未侵犯陈某的注册商标权,故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池茶业公司对“天池”字号和商业标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陈某作为当地茶业协会会长,对该协会会员单位天池茶业公司的在先权利理应完全知悉。陈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天池茶业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构成权利滥用。2018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民营企业的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缺乏产权保护意识,未能及时将其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申请成为注册商标。他人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现象极大地扰乱了商标申请和使用秩序,给诚信经营的民营企业造成极大障碍。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主导作用,依法认定民营企业对其商业标识享有在先权利,明确对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排他权不予保护,及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有力地保障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