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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底捞公司诉连云港某公司侵害“海底捞”商标权纠纷案 【学习札记376】江苏高院
发布日期:2017-07-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海底捞公司诉连云港某公司侵害“海底捞”商标权纠纷案
【学习札记37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76(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17
四川海底捞公司诉连云港某公司侵害“海底捞”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海底捞”经过原告的多年经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从事火锅餐饮服务的同行业商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海底捞”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海底捞”字样使用在店面招牌、店内物品等醒目位置,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客观上对消费者识别服务的来源起到了指示作用,无论是否存在突出使用的情形,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
31辑,法律出版社  2014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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