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二)某公司诉杨某成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杨某成入职高凌公司,2012年5月起任华东大区副总经理,后担任华东大区总经理,2013年8月起兼任高凌公司南京办事处负责人。2015年6月,高凌公司与杨某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杨某成的工作岗位为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任务或职责按《岗位说明书》执行。《大区总经理岗位说明书》显示,大区总经理作为大区的最高负责人,对公司负有严格的忠实、勤勉义务。自2012年起,高凌公司与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合作“噪声自动监测项目”,其中多份合同由杨某成作为高凌公司的代表人进行签署,合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2016年6月,尚迅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主要人员信息为杨某成、杨某。同年10月、12月,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分别发布2017年噪声自动监测运维服务外包招标公告,尚迅公司均中标,其中一份合同由杨某成作为尚迅公司的代表人进行签署。2017年2月,高凌公司向杨某成发出处分通知书。同年3月,杨某成离职。高凌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成向高凌公司赔偿134.8万元,尚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诚勤勉地履行合同义务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进行经济赔偿。杨某成利用其关联关系及职务便利,使尚迅公司取得134.8万元的合同对价业务,其故意行为给高凌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9月,判决杨某成向高凌公司赔偿损失72万元,尚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的业务资源对其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民营企业在市场上的生存与发展。本案中,杨某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间擅自经营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并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掌握的用人单位业务资源为己所用,不仅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更有违职业道德。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作出评价,支持民营企业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提出的赔偿请求,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