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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医疗维权律师告诉你医方手术导致神经损伤食管瘘过错在哪里
发布日期:2019-09-10    作者:马家强律师
 
案情: xxx因“体检发现左颈肿物17天”入住xx二院。入院诊断:1、左侧甲状腺肿物性质待查,癌复发?2、双侧颈淋巴结肿大待查3、右叶结节性甲状腺肿伴微小癌术后;4、左叶结节性甲状腺肿术后。入院后行甲状腺左叶残余腺体切除术,术后出现声嘶,饮水有呛,诊断食管损伤瘘。xx日诊断:食管上段(C7水平)完全性梗阻,x日行食管上段球囊扩张术,未成功。xx日行经胃食道胃镜检查+空肠造瘘术,术中诊断:食管梗阻(狭窄段长约8cm)。xx日转入肿瘤医院,xx日行全喉切除术+胃咽吻合术。
司法鉴定中心经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分析说明如下:被鉴定人喉返神经损伤、食管狭窄为医方术中损伤周围结构所致。医方诊疗行为评价1.患者具有行左侧甲状腺残余组织切除术指征。2。医方术中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食管损伤、狭,存在过错。3。医方对被鉴定人食管损伤范围评估不足,处理不及时。①食管瘘诊断不及时:病理检验明确食管损伤后应及时行亚甲蓝进行确诊;②确诊食管损伤后医方持续引流、建议留置胃管符合规范,但未对食管损伤范围进行确诊,未对食管梗阻的严重后果进行告知存在过错;③患者存在持续的饮水呛咳,引流管引流唾液,医方未考虑食管梗阻可能,未进行食管相关检查的情况下建议患者进食食物,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分析。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与以下因素相关:被鉴定人两次甲状腺手术导致的周围构粘连、解剖结构不清及拒绝留置胃管,医方术中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致使喉返神经、食管损伤的过错,医方术后对食管损伤的严重性评估不足、未注意到存在食管狭窄梗阻的风险以及未排除食管梗阻的情况下建议进食的过错。综合考虑被鉴定人自身的疾病基础及医方的过错,认为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的残情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因素,其过错参与度建议以61-70%为宜。其审查意见:1、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为伍级和捌级。2、xx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xxx的残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因素,其过错参与度建议以61-70%为宜。
上述鉴定结论作出后,xxx提出异议。该鉴定机构复函内容如下: 2,关于手术方式。被鉴定人的目前的残情表现为两个方面:全喉切除术后的发声功能障碍及胃代食管术后的并发症。……3,关于过错参与度。医疗损害鉴定需要考虑疾病的自身特点(如:病情进展快慢、严重程度、是否合并其他疾病、相关治疗方案的疗效等)、医方诊疗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诊疗规范(即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治疗规范、治疗方案执行难度、是否发生并发症、并发症是否能够避免、以及发生并发症后诊治是否及时合规等)、当事当地的医疗水平。因而医疗损害案件的因果关系常为多种因素共同参与,表现为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的复杂关系。医方的过错参与度是指疾病自身的治疗难度以及治疗方案选择的不可预测性。患者的食管闭锁是医方的诊疗行为直接导致的,但是患者的甲状腺手术史所导致的颈部解剖结构不清无疑增加了手术并发症的发病几率,同时及早行置胃管对避免食管完全闭锁是有益的,因而与其损害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续医费。由于续医费尚未发生,且xxx没有提交需要续医费的依据和数额的证明,故其主张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可待该费用实际产生后另寻途径解决。
原标题:xx、xx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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