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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作为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9-09-03    作者: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8日,甲公司与乙(自然人)签订《单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的部分建设工程承包给乙施工,进场施工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2016年9月25日,甲公司向乙发函解除合同,并禁止乙进场施工。此后,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法院裁判
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乙为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劳务施工资质,却从甲处承包建设工程,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单包工程承包合同》应为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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