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开发商,乙公司是承包方。2014年甲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为甲的A工程进行二次强电施工,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2016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未依约支付工程款。2018年10月,乙诉至法院主张要求甲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甲辩称:2014年至2015年,乙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案涉合同内容虚假,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另查,乙在2016年5月取得资质证书。
二、法院裁判
法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甲应向乙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
三、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本案中,乙在2016年5月取得资质证书,而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是2016年10月,所以甲抗辩合同无效不应得到支持,甲乙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故法院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