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赵市伟燕金钊)中标后被投诉致结果无效,竞标人以付出标书制作成本为由将招标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损失。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8年,许昌某局就下属管理公司物业服务项目发出招标公告,多家公司参与竞标。经过评审,某物业公司中标。不久,许昌市财政局收到投诉,投诉理由为招标文件其中一项条款带有明显倾向性。该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因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可能造成损害,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约行为,决定采购活动违法,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物业公司认为,招标单位的行为导致中标行为无效,制作标书支出费用18000余元,招标单位应当予以赔偿,遂请求判令赔偿18000余元。
庭审中,招标单位称公开招标是对所有人发出的公告,物业公司为竞标其自身利益而做的竞标准备工作,是为了参与招投标主动、自愿的投入。该单位依法开展招标行为,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因他人的投诉导致本次采购行为终止,双方之间采购合同并未成立,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行为人缔结合同的预备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本案虽然由于该单位准备不够充分造成中标结果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并非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招标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亦为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的约束力,投标的费用应由投标人自理。该物业公司主张的标书制作18000余元是进行投标活动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