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打假人日子
有点不好过
这不,刚刚又
来了一条“坏消息”
职业打假人江某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酒并封存。在公证人员见证下,贵州茅台酒打假员现场鉴定,结论为“酒不是茅台公司生产的”。江某随即以售假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索10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江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书。
看来,买了“假”食品
打官司索十倍赔偿
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
上面这位老兄
请了公证员还有厂家打假员
都没搞定
从提供证据方面分析,应该提供三方面证据:
一是购买人与经营者有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二是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
三是销售者(被告)明知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销售。
上面这个案例,原告提供了双方存在购买关系的证据,还提供了被告销售的酒是假冒茅台的证据。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茅台酒厂的打假员对原告所购买的酒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非茅台酒厂生产的酒。
假冒茅台酒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假冒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侵犯了真茅台酒的商品权、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还有一种可能是,假冒茅台酒不仅侵犯茅台酒厂的商标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适用《食安法》第148条的条件是,购买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提供其购买的茅台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
如果原告只向法院提供了被告销售的酒是假冒茅台酒,没有提供假冒的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且原告在一审法庭调查结束前没有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的十倍赔偿的请求事实根据不足,法院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并不无当,但还不能解读为法院不支持“打假”。
▲法院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中主要以
原告为职业打假人
并非消费者为由
驳回其索十倍赔偿的请求
甚至还批评打假人
“以法院为工具”
“浪费司法资源”
▲法院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规定非常明确,人民法院不支持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的抗辩,体现司法对公众健康权的保护。上述案例以原告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不受保护其权益的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当事人遇到双方不能解决的纠纷向法提起诉讼,让法院来定纷止争,就是在实践用法解决问题,不是“以法院为工具”,相反是当事人信仰法律、相信法院。
司法就是来依法公正解决纠纷,这起纠纷的起因是市场有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实施了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公众健康行为而引起的。浪费司法资源的是违法的经营者,而不是购买者。用浪费司法资源评价购买者的诉讼行为是一种情绪化的表现。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