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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棚内制作假币 江西樟树二男子获刑罚金
发布日期:2019-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杨寿健 钟诚)   二名男子在工棚内秘密制作假币,被公安机关缴获7112张面额为20元假币,总面额达14.2万元。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伪造货币案,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处被告人习某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何某通过QQ网上联系并前往江苏常州面见“校长”讨教制作假币事宜,并从“校长”处购买了制作假币的教程、印版和5000元的防伪纸,之后又在樟树城区和互联网上购买了打印机和油墨。2018年12月,被告人何某向被告人习某提议共同制作假币的事情,被告人习某当时手头较紧,同意了被告人何某的要求。2018年12月20日左右,两被告人共同前往高安火车站附近,被告人何某用5000元从“校长”派来的人手中购买了5000张用于制作假币的打印纸,共同来到被告人习某居住的樟树市某乡镇工棚内秘密制作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中途因打印机出现故障,两被告人还共同前往南昌一家电脑科技城修理设备。2018年12月27日,樟树市公安局在两被告人制作货币的工棚内,当场缴获并扣押了7112张20元面额的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樟树市支行鉴定,被扣押的货币均为假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习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人民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制造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7112张,冒充真货币,总面额达14.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有犯罪前科,亦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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