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虽然没有约定利息,实际上固定的、有规律的支付利息则是有息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在书面债权凭证中约定利息,但有证据表明债务人连续有规律的支付利息的,可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为有息借款。
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虽然提供的借条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但若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实际履行,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亦可以证明就本案借款曾连续有规律地支付利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债务人连续有规律的向债权人支付款项的,可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为有息借款,而且一般的交易习惯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载明利息,但是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