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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判断
发布日期:2019-08-13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关系的解除仍然是用人单位最为头疼的人事管理内容之一,所以笔者与大家再谈谈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要符合下列条件,首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该规章制度内容公平合理,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已将处理意见通知工会,最后向劳动者送达了解除通知。
上述程序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中要做到的最基本的要求,实际上在解除过程中有很多重要的细节问题更应当被重视。例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的调查取证就非常关键,且应注意保留和固定证据。因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理措施,涉及劳动者的重大权益。因此,在认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和情节时,一定要查清违纪的时间、地点以及起因、经过、结果。要做到所依据的事实充分确凿。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解除的依据应当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例如在我们为您选择的案例中,员工将已过期的食品原材料保存至营业用的冰箱中被用人单位质检人员发现,随之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员工手册中关于“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表述,但是问题是,该员工只是将原料保存至冰箱中,用人单位并未有证据证明该员工“已使用”了原料,那么法院又将如何认定呢?
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91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某某快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柏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荣馨,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北京某某快餐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富春,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易某某,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晓红,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某某快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快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9月,某某快餐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公司与易某某自2008年10月3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5月14日早开业,易某某为该日值班经理。当日品控人员吴志峰进店检查,发现店内青椒块超过保质期,并与易某某确认。我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七章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易某某符合《员工手册》有关严重违纪规定,故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易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 200元,由易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易某某辩称并诉称:2014年5月14日早班时由我值班。公司品控人员吴志峰约10点10分左右进店检查,检查结果为青椒块过期。但“过期”与“使用过期”是两个概念,青椒块确实过期,但我未实际使用。2014年5月26日,公司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同意某某快餐公司的诉讼请求。我于2005年7月12日到某某快餐公司工作,至2008年7月因个人原因辞职三个月。后于2008年10月30日再次入职某某快餐公司,离职前任餐厅经理,月工资4600元,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期限为2016年11月20日。2014年5月14日早班期间,我因记忆混淆未将3天保质期“青椒块”与5天保质期的其他食材进行区分,品控人员及时发现2014年5月11日生产的刚过期的食材后,我对自己的工作失误进行了深刻反思,并及时承认了错误。但某某快餐公司不顾《员工手册》中造成食品过期(重度违纪)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严重违纪)的区别,不顾早班刚开始十多分钟、青椒块尚在冰箱未使用的客观事实,坚持认为我在早班期间已使用过期食材,并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因某某快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给我腰肌劳损申请工伤造成极大困难,某某快餐公司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背离事实,故请求法院判令:1、某某快餐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4600元;2、某某快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 200元。
针对易某某的起诉,某某快餐公司辩称:易某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我公司系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易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易某某是否使用了过期食材。根据查明的事实,某某快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即易某某值班期间,发现过期青椒块存放在冰箱内,但并未发现该青椒块已经过油炸处理。根据青椒块的过期情况、检查时间,并结合易某某关于青椒块使用时间的相关陈述,无法认定以上过期青椒块已被实际处理使用。因此,法院认为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易某某使用了过期食材。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某某快餐公司以易某某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易某某属于没有认真执行值班检查造成食品过期情形,系重度违纪应给予书面警告处理。因此,某某快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系违法解除,故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易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本案已认定某某快餐公司违法解除的事实,故易某某主张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某某快餐有限公司支付易某某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五万五千二百元;二、驳回北京某某快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某某快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某某快餐公司不服,以其公司系根据《员工手册》中严重违纪的规定合法解除与易某某的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保护企业用工管理权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其公司无需支付易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 200元。易某某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易某某与某某快餐公司于2007年4月21日签订了自2007年4月21日起至2008年5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续签两次。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生效至2016年11月20日终止,其中载易某某工作起始时间为2008年10月30日,担任职务为餐厅经理,月工资4600元。
2014年5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某某快餐公司品管检查员吴志峰经检查发现焯制青椒块超过保质期在冰箱中存放,该青椒块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11日,保质期3天。当日为易某某值班。2014年5月19日起,易某某因病请病假,此后未再到岗上班。2014年5月26日,某某快餐公司作出《关于解除与易某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其中载:易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早班本人作为值班经理值班期间,使用已过期食品“青椒块”,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组《员工手册》第七章第八款第11条规定“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此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从2014年5月21日起与易某某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6月,易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某快餐公司支付其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46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 200元。该委员会于2014年9月2日作出京西劳仲字[2014]第2037号仲裁裁决,裁决:某某快餐公司支付易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 200元,驳回易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起诉至原审法院。
诉讼中,某某快餐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其中第七章公司纪律第五条违纪类别中载:根据员工行为违反规定、规章的事实及程度,公司把员工的违纪处理分三类。轻度违纪给予口头警告,重度违纪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中载:重度违纪是指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对公司运作构成威胁,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增大费用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下),或对员工及他人的安全构成伤害,或给公司在消费者和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对重度违纪者,给予书面警告处理。如涉及经济损失,可要求其另行赔偿全部损失。公司在给予员工纪律处分的同时,可以对认识态度较好的员工,根据公司需要或本人申请,将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为降职降薪处理。重度违纪的典型例子……24.工作期间,没有认真执行值班检查,造成食品过期……。第八条严重违纪中载:严重违纪是指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威胁公司的安全及运作,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增大费用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上),或严重损害公司的形象。公司对出现严重违纪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如涉及经济损失,可要求其另行赔偿全部损失。考虑到员工的改进机会,公司可以对认识态度较好的员工,根据公司需要或本人申请,将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为降职降薪的处理。严重违纪的典型例子……11.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易某某认可该《员工手册》已向其公示及告知,但对《员工手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有异议。
一审庭审中,易某某提交了吉野家晚餐[石锅菜上市推广]致店公文,意欲证明以青椒块作原料的石锅菜系每晚五点以后才会使用,2014年5月14日之前使用该青椒块时尚未过期,2014年5月14日上午该青椒块并未实际使用。某某快餐公司称青椒块在其他菜品中也会用到,且在检查时发现青椒块已开袋,但并未发现经油炸处理的青椒块。
二审中,某某快餐公司主张,《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过期食品被“使用”,就是指过期的食品开袋,并与其他食品混同在一起。易某某对某某快餐公司主张的“使用”含义不予认可,认可其当日作为值班经理有检查发现过期食品并予以处理的职责,但其违反的是《员工手册》第七章中“重度违纪”第24条“没有认真执行值班检查,造成食品过期”,而非“严重违纪”第11条“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经询问,某某快餐公司认可在发现青椒块过期并处于开袋状态后,未再对该青椒块是否被使用进行深入调查。某某快餐公司称按照点餐流程,其公司的电脑系统中保存有顾客的点菜流水单,但庭后表示无法提供检查当日的点菜流水单。某某快餐公司认可易某某此次违纪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未就该违纪行为造成重大声誉损失举证证明。另,易某某主张某某快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属程序违法,某某快餐公司认可其公司成立了工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了工会并出示《员工处罚通知意见书》予以证明。《员工处罚通知意见书》系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提交,其中“工会意见”一栏中日期处为空白。易某某以《员工处罚通知意见书》系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为由,不同意进行质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录像光盘、餐厅食品安全稽核表、《关于解除与易某某劳动关系的决定》、诊断证明书、《员工处罚通知意见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检查中发现的过期青椒块是否被使用。首先,双方当事人对“使用”一词本身的理解有争议。某某快餐公司认为,使用是一个过程,将已过期的青椒块和未过期的其他食材放在一起,即构成“使用”。易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在某某快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未就“使用”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该词语通常的词义来理解,在本案语境下,作为食材的青椒块应至少进入菜品的制作过程方构成“使用”。本案中,某某快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上午10时开始营业,在开始营业十几分钟后的检查中发现过期青椒块存放在冰箱内并处于开袋状态,未发现该青椒块已经过油炸处理,此后,某某快餐公司未就该青椒块是否被实际使用作进一步调查,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青椒块已进入其公司当日上午所经营菜品的制作环节,故本院无法认定上述过期青椒块已被实际使用,某某快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严重违纪第11条的规定解除与易某某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另,某某快餐公司在本案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解除与易某某的劳动合同履行了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某某快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其公司支付易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某某快餐有限公司、易某某各负担5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某某快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猛
代理审判员 张玉贤
代理审判员 朱 涛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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