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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剖析
发布日期:2017-07-11    作者:党鹏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部分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滥用解除权,从而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被判(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享有单方解除权,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从立法层面来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平等主体,但因为不可排除的附属性,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权,所以立法严格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只有正确理解该条款的立法含义,才不至于让用人单位承担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只有达到“严重违反”程度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何谓 “严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法官认定。笔者认为,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规章制度草案需经用人单位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并经共同商定,如果有工会组织的话,还需工会代表参与通过。制定后还需公示,即保障每个职工知晓,如发生争议,该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承担。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三、劳动者所犯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需有明确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章无明文规定不解除。
四、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要合情合理,无明显失当显示公平之处;
五、劳动者存在不听劝告,存在“累犯”之情形
六、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
综上所述,在处理该类纠纷时,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既能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又能保证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从而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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