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在与原告李某瑞的合作中,被原告举报其窃取原告专属所有的软件源代码并制成盗版控制卡出售,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情势紧急,长昊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挺身而出,多方取证,全方位辩护,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理,有罪免于刑事处罚。虽从被告人取保候审到案件审理结束历时较长,但案件结果最终顺遂,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辩护案中又增辉煌。
销售行为被举报侵权,剧情急转直下
2008年1月31日,李某瑞(甲方)与被告人冯某(LT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签订经销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在2008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对线路板生产销售进行合作,2014年6月24日,李某瑞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拥有知识产权的线切割数控软件被LT公司盗版销售。2015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LT公司内现场查获未出售的内含与原告李某瑞的线切割数控软件芯片中存储的数据完全一致的控制卡508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李某瑞许可,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情势所迫,长昊律师高效行动,力挽狂澜
针对此次案件,事务所的律师认真研究,寻找原告控诉的漏洞,分析案情。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黄雪芬作为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其辩护意见如下:1.李某瑞进行版权登记的软件不包含epcsl芯片中的程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瑞是该程序的著作权人,冯某和李某瑞之间的合作协议对版权的约定明确不包含升级和改进版本,被查扣的控制卡的软件版本是2010年、2012年的版本,在两人合作期间产生了涉案epcsl芯片中的程序,冯某对此提供了技术解决方案、检测设备、人员配置,使该软件从不具有商业性到可运用于商业,因此,冯某也是该程序的著作权人之一。李某瑞提供的源代码包含DNA插件、IP核,不排除该部分具有开源性。2.公诉机关指控的已售部分无法判断是正版还是盗版,且查扣的控制卡中部分是半成品及废品,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产品,因此,数量上达不到定罪标准。3.冯某后续的销售行为是以LT公司名义进行的,故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当属于单位犯罪。
不破楼兰终不还,守得云开见月明
此次案件审理时间较长,从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冯某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取保候审,一直到2018年12月25日才审理结束,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配合调查,被告人冯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定被告人冯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免于刑事处罚。
从接到被告人的委托到案件审理结束,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一刻不敢懈怠,为被告人争取减刑付出了很多精力与努力,功不可没。同时,也要感谢法院的公平审判,站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审理此次特殊案件,完美诠释了何为司法精神,为这一场持久战画上圆满的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