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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游犯罪(网络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进行取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日期:2019-08-07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为康雪奎刷卡套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为获利而向他人出售银行卡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款,有赃款到账后按他人要求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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