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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电信诈骗犯取现钱,构成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日期:2018-02-01    作者:苏伟丽律师

近年来,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电话等通讯媒介,通过虚构“彩票中奖”、“低价购物”、“冒充熟人”、“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为了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分散于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门取款人完成,由此产生了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
从法院最终认定的罪名来看,主要集中在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种。在62个案例中,有50个均将帮助取款人之帮助取款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有12个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在50个最终认定为诈骗罪的案例中,17个案例中的辩护人或被告人对定性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认为不构成犯罪)。
多次帮助电信诈骗犯取现钱,广东一男子被判了!
广东茂名市男子张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多次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资金支付结算账户(银行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多次帮助他人取现30万元涉案赃款,近日受到法律严惩。

据了解,张某某今年22岁,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广东省茂名市。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6年11月4日,他人冒充其叔叔给其打电话,欲向其借款,并要求将钱打入户名为李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及建设银行卡和户名为徐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王某及其母亲于同日在内蒙古包头市将人民币300000元分数次转入上述银行卡内。当日,上述钱款分别从收款账户通过POS机刷出,均转入户名为陈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内。之后,上述钱款从陈某某账户内分15笔转账至户名为黄某某等人共计15张银行卡内,每张银行卡2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上述银行卡内的钱款来路不正,仍持上述银行卡,多次戴着口罩,自2017年11月4日10时38分至2017年11月4日13时32分期间数次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的数个ATM机上取款共计30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称雇佣其取款的人共计给付其报酬5000余元。
张某某辩称在取钱时,雇佣其取钱的人告诉其钱是“黑钱”,即网络赌博的钱,其并不知道是诈骗而来的钱。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亲属规劝,明知公安民警已到其家中,而主动回到家中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又查明,2016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金色苹果6P手机1部、灰色手机1部、张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银行卡内的钱款来路不正,仍采取佩戴口罩遮挡隐蔽的手段,多次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提取现金共计300000元,系明知为犯罪所得钱款而予以提取、转移,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经亲属规劝主动回到家中,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投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庭审辩称其不知道所取钱款系诈骗所得,但一直并未否认其明知所取钱款系来路不正仍采取佩戴口罩遮挡隐蔽的手段多次取款,其辨称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酌情从重处罚。
故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的个人物品发还给被告人张某某。
"职业取款人"为电信诈骗团伙转取赃款属"共同犯罪"
龙虎网讯 在电信诈骗中,有一类“职业取款人”,他们辗转各地为诈骗团伙取款,并从中提取“劳务费”。前天,溧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职业取款人”余某被以共同犯罪定罪量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
余某是湖北人,去年底,同案一名负责打电话诈骗的骗子董某邮寄给他4张银行卡,根据两人事先的约定,当被害人将钱打到卡上后,余某随即通过自己手中的“拉卡拉”POS机刷卡消费,将钱转移,并最终转入骗子董某手中,而余某则从中提取6%的“劳务费”。根据检察机关指控,董某共诈骗家住溧水的被害人27万余元,余某则从中获得1.6万余元“劳务费”。被害人报警后,董某跟余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后全部退赃。
溧水法院审理该案后当庭作出判决,董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8万元;余某则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庭审中,余某的辩护人在辩护词中称,余某并没有打电话骗人,只是负责提取、转移涉案赃款,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不过,这个观点并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余某在整个诈骗过程中确实分工不同,但取款转移给诈骗者,同样是整个骗局得逞、拿到钱款的重要环节,不能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应以共同犯罪定罪量刑。
溧水法院选在社区对这起案件审理并当庭宣判,随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现场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电信诈骗犯罪的审理情况。据悉,2016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电信诈骗案件17件35人,同比上升21%。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重情况,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决定联合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依法加大对该类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
以当天宣判的案件为例,法院将“职业取款人”以共同犯罪量刑,即体现法院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态度。记者了解到,对“职业取款人”的这一判决思路,在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即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认为,“职业取款人”通过频繁更换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严重干扰、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法院认为,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不能因为其并未打电话诈骗而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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