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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其专利不能产生营利仍隐瞒真相转让专利权骗取转让费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学习札记40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04(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
发布日期:2017-12-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明知其专利不能产生营利仍隐瞒真相转让专利权骗取转让费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学习札记40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04(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46
贡某某明知其专利不能产生营利仍隐瞒真相转让专利权骗取转让费构成合同诈骗罪案
【裁判摘要】
实用新型专利权虽获批准,但被告人作为专利权人,明知专利产品存在技术缺陷不能产生营利,且从未批量生产亦未销售,确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编造检验报告、伪造检测报告、伪造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意见等材料,并声称与多家企业签订巨额销售合同的方式,虚构该专利产品生产、销售良好,能产生巨大市场效益的事实,诱骗受害单位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巨额转让费,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33辑,法律出版社  2014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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