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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委托关系骗取他人拆迁房款构成诈骗罪案【学习札记40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05(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47号
发布日期:2017-12-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用委托关系骗取他人拆迁房款构成诈骗罪案【学习札记40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405(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47
朱某某利用委托关系骗取他人拆迁房款构成诈骗罪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超出被害人委托授权范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冒领被害人拆迁补偿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由于被害人只是将身份证件和拆迁协议交付行为人,委托行为人帮助其置换拆迁安置房,而不是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是通过欺骗方式取得,而非从被害人处合法取得,故其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33辑,法律出版社  2014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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