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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之所以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在于它是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结成的犯罪活动的整体。而过失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整体性。共同过失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参见刑法第25条第2款)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重大案犯趁机脱逃。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客观上虽然有一定联系,但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例如,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地同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由于二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先到丙家窃取电视机,乙后到丙家窃取一辆摩托车。二人虽然实施了相同的盗窃行为,且都是在丙家作案,但由于缺乏“共同”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女的财物,乙除实施盗窃行为之外,还强奸了丙女,甲对此毫不知情。甲、乙二人固然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6.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参见刑法第31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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