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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发布日期:201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当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或放火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主要是任意共同犯罪。对于任意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分则的有关条文以及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共同犯罪,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不可能由一个人单独实施。对这类犯罪通常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必要共同犯罪包括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和某些对向犯。
  需要说明的是对向犯。对向犯(对立的犯罪),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第三种情况并不是共同犯罪,称为对向“犯”似乎不合适,但这种犯罪以存在购买方的行为为要件,故刑法理论仍然称之为对向犯。事实上,前两种对向犯也不必然构成共同犯罪,但人们均认为它是对向犯)问题是,在第三种情况下能否直接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将购买者作为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处罚?一般认为,在具有对向犯性质的A.B两个行为中,立法者仅将A行为作为犯罪类型予以规定时,当然预想到了B行为,既然立法者没有规定处罚B行为,就表明立法者认为B行为不可罚。如果将B行为以教唆犯或帮助犯论处,则不符合立法意图。换言之,B行为之所以不可罚,是因为其。对向性的参与行为的定型性、通常性;因此,如果参与行为超出了定型性、通常性的程度,就应以教唆犯、帮助犯论处。例如,购买淫秽物品的人即使主动请求卖主出售给自己,也不构成教唆犯与帮助犯。但是,如果对方原本并不出售淫秽物品,而购买者积极地推动对方,劝导其去获取并出售淫秽物品给自己的,则成立教唆犯。品,而购买者积极地推动对方,劝导其去获取并出售淫秽物品给自己的,则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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