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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判处监外执行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2019-07-31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者被判处监外执行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问:什么是追究刑事责任??
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以及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37条,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的。
问:用人单位应该在什么时间解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不能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解除劳动合同。
要注意的是,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意味着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另外,如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管制或者监外执行或缓刑,用人单位不解除合同的,有义务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
问: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的待遇?
答: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所以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属于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劳动者该期间的社会保险、工资等用工义务。
要注意的是,由于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停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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