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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甲认为用人单位的领导侮辱了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行吗?
发布日期:2019-05-21    作者:姚雷律师
   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享有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出现以上六种情况,劳动者可以无需提前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还需给予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劳动者甲认为单位领导侮辱到自己,是一个主观感受,若这种侮辱的形式是以上情形之一的,甲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若不是以上情形,那么甲很难以第38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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