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裁判路径探析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对外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行为,司法实践中与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公司法》16条并非完整的裁判规则,并不能直接依其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该条款只是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担保的依据。对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结合《合同法》50条的规定,在判断债权人是否为善意的基础上作出。对于债权人“善意”的认定,笔者认为债权人负有审查担保人章程、决议文件的义务,但仅负形式审查义务即可。在债权人为“恶意”时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