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和林某、容某因吸毒相互结识。自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多次帮助林某、容某二人购买毒品冰毒,并容留林某、容某等人在其父母家中吸食毒品冰毒。直至2018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与林某、容某乘车前往其父母家中准备吸食毒品的途中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陈某右裤包里查获烟盒一个,烟盒内有一个塑料封口袋装有黄色冰毒可疑物。经计量,从被告人陈某的烟盒内查获的冰毒可疑物毛重0.38克,净重0.22克。经济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在其父母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陈某有犯罪前科,可以对其从重处罚,陈某的犯罪行为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律师辩护:律师为陈某辩护,首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表示认可,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仅是容留他人吸毒,社会危害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到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的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愿意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处三个月拘役。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