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概念 |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 ||||||
构成要件 | 违法的构成要件 | 主体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 ||||
行为 |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 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 ||||||
犯罪客体 | 本罪侵犯的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 ||||||
犯罪对象 | 本罪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毒品的人。 如果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则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 ||||||
责任的构成要件 | 故意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
目的 | 构成本罪,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 | ||||||
量刑标准 | 《刑法》 第354条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
具体情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 1 | 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
2 | 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
3 |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 ||||||
4 |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
5 |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
6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 | ||||||
7 |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 |||||||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 |||||||
追诉标准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11条 |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1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 |||
2 |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 ||||||
3 |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
4 |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
5 |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
6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
对比 |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贩卖毒品罪 | ||||||
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 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 |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 ||||||
行为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 | 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