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蒋某盗窃他人财物被捕,陈国平律师成功辩护仅获刑拘役三个月
发布日期:2012-01-07    作者:陈国平律师
【案情】2011年11月3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蒋某与李某采用破坏手段翻墙进入杭州某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有的电信基站,盗窃得基站铜线等物,逃跑时蒋某等被现场抓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281元。
【陈律师辩护】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了认罪减刑的策略。提出了一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蒋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本案的犯意,和作案的工具和地点都是李某所为,蒋某仅仅是听从李某的教唆一起实施了盗窃行为,可见其为从犯。2、蒋某犯罪动机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蒋某是由于受到教唆,且因为一时糊涂而盗窃,不同一般的大案要案,只是一时糊涂而犯罪。3、蒋某归案后主动坦白,自愿认罪悔罪。且蒋某为初犯,平时表现较好。综上可知蒋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使用中的通讯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但是蒋某如实承认罪行,主动认罪,积极赔偿,可以酌情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并罚人民币3000元。
【办案心得】
1、在刑事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应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量刑是否倚重、罪责刑是否相适应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判,一发现有疑问应通过多方面的了解核实,也为律师下一步工作争取主动。
2、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应想尽一切办法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并尽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退还账款,对被害人的危害性降低到最低限度。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