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1月12日19时许,郑XX要约受害人陈X出来见面,陈X答应下班后晚点找郑XX。郑XX、颜XX、叶X先到千禧KTV喝酒唱歌,后到兰博基尼酒吧继续喝酒一直到凌晨。2018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陈X下班后去兰博基尼酒吧找郑XX,一起喝酒到了凌晨三点多,期间陈X喝了一些洋酒。之后四人就一起打车到颜XX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61幢202室的租处,郑XX还到东新三路金三角24小时便利店买了一瓶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和六瓶崂山牌啤酒。陈X又在颜XX租处喝了两大杯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喝完酒吐了一次。郑XX、颜XX、叶X看陈X醉了就把其扶到房间休息,然后继续吃夜宵喝酒,一直喝到凌晨五点多,三人陆续回房间睡觉,四人同睡一个房间。第二天早上醒来发现陈X叫不醒,后三人打120,发现陈X没有生命体征。2018年1月19日,陈X叔叔委托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对陈X进行尸检,委托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对陈X血样中乙醇浓度定量分析。2018年1月20日,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受害人陈X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496.07mg/100ml。2018年1月24日,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受害人陈X死因系酒精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情分析:郑XX明知陈X酒量不好,喝几杯啤酒就会醉,曾经因为喝醉酒在他家房间门口小便。还邀约受害人到兰博基尼酒吧喝酒。后面还去买酒。在颜XX租处受害人陈X又喝了两大杯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和啤酒。在受害人喝醉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郑XX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颜XX和叶X作为同饮者,在发现陈X喝多应及时护送其回家,而不是继续喝酒。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郑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X、颜XX支付赔偿款29563元;
二、颜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X、颜XX支付赔偿款20782元;
三、叶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X、颜XX支付赔偿款20782元;
四、驳回陈XX、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