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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房产证上的合法共有人,应得到妥善安置和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9-07-20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证明,其为涉案房屋共有权人。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被告应当调查清楚房屋的权属后签订补偿协议。但被告在原告未处分涉案房屋共有权情况下,仅以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分割协议及证明》,在答复中仅对涉案房屋的补偿情况进行说明,并未对原告是否应当进行补偿进作出处理,实属不妥。
【关键词】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共有权人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作为房产证上的合法共有人,应得到妥善安置和经济补偿。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凌某诉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范某、范某某、周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131行初11号”。
二.基本案情
(一)本案涉及的房屋位于xx街道办事处xxx组,依据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42号)载明:所有权人周某某、范某某1,共有权人范某某、原告凌某、范某。2015624日被告在xx东路片区第二期项目达到启动改造条件。
(二)2015122日和1214日,房屋征收部门xx县房产管理局、模拟搬迁实施单位xx县住房保障中心告知原告,原告位于xxxxxxx组,产权号村镇房屋所有权权证x字第042号,面积207.7平方米的房屋已全部拆迁安置补偿,补偿对象为范某某1、周某某、范某、范某某。
(三)同时被告告知,《xx东路片区第二期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生效后,按照《房屋所有权分割协议及证明》足额支付了补偿款,如原告认为第三人对拆迁安置补偿款分配侵犯其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三.裁判结果
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证明,其为涉案房屋共有权人。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被告应当调查清楚房屋的权属后签订补偿协议。但被告在原告未处分涉案房屋共有权情况下,仅以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分割协议及证明》,在答复中仅对涉案房屋的补偿情况进行说明,并未对原告是否应当进行补偿进作出处理,实属不妥。2019326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告原告凌某申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作出处理。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20151211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仅凭房屋其他共有人及非共有人的内部财产协议就对原告共有的房屋进行了拆迁。原告作为房产证上的合法共有人,应得到妥善安置和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向被告提出异议和安置补偿申请,被告均未作出明确答复。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进行安置或补偿。
(二)答辩意见: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案涉及的房屋进行了搬迁补偿安置。被告与xx县住房保障中心于2015122日、1214日分别与范某,范某某1、范某某签订了《xx东路片区第二期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20171217xx东路片区第二期模拟搬迁达生效条件后,被告按照约定分别向范某某支付补偿安置款499930元,向范某支付补偿安置款432836元,向周某某(范某某1继承人)支付补偿安置款397655元。范某、周某某、范某某交付本案涉及搬迁的房屋后,被告20167月对上述房屋完成拆除。
(三)法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2.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3.征收拆迁:只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人,才有资格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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