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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安置费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8-08-01    作者:李丹律师
 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减员增效而在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三倍发放,具体发放由有关人民政府规定。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安置费的区别:
  ①支付与领受的依据不同:一次性安置费是基于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不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措施;经济补偿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一项法律手段;
  ②支付与领受主体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③支付与领受主体意愿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须经由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而支付经济补偿无需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支付义务;
  ④支付与领受标准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的标准为不高于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活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水平,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⑤支付与领受条件不同:支付及领受一次性安置适用对象仅为破产国有企业职工;支付领受经济补偿金适用各类所有制及其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⑥支付与领受形式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属职工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属双方法律行为;而领取经济补偿金无需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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