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向玲玲)在某村组生活了快20年的吴某一家,最近遇上了麻烦事,因建设需要,国家征收了该组集体所有地19.7亩,并予以该村组X万元征收补偿。但在分配征收补偿时,该组却以吴某一家系外来户,并未世代居住当地为由,拒绝分配拆迁补偿款。为此,吴某一家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土地征收的分配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0月,吴某随父迁入被告白云镇X组落户。2015年3月,张某与吴某结婚后以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某组,夫妻二人后生育一子一女。2017年,107国道管理所依法征收了某组所属红砖厂集体土地19.7亩,支付某组土地征收补偿款100万元。2018年10月,某组召开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吴某一家人不参与土地征收款分配的方案,将土地征收款100万元进行了分配。吴某一家没有获得土地征收的分配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系因随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和持迁移证件申报迁入登记而入户该组,原告张某因婚姻迁移入户,子女出生随父母上户。四原告的户口登记在被告该组名下,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确定原告为某组依法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人口。
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X组织所有。农村X组织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平等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原告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应当同等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该组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排除原告享有的同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构成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侵害。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一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17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