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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土地补偿款,其他村民居然想分一杯羹
发布日期:2019-04-15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接到一位来自江苏省老先生的咨询电话,说自家的土地被征收了,征收部门给予的补偿公平合理,征地补偿款已打到村集体账户,但现在其他村民主张要一起平分征地补偿款。自家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其他村民能要求平分吗?
要求弄清楚其他村民有无权利主张平分自家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首先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国家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耕地的补偿按照年产值的倍数计算,一般在10~30倍之间属于合理的。此外,耕地的征地补偿还可以参照各省制订的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可以在各省国土资源部门官网查询。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附着物一般按照市场价格补偿,青苗补助费最高按照一季产值计算,标准可以在各省国土资源部门官网查询。 征地补偿费归谁,如何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对这三项费用的归属,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各地都有具体的规定,例如: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征地补偿利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涉及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村民会议或者村委会制定的征地偿费分配方案,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农民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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