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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发布日期:2019-07-10    作者:酒泉张健律师

2016年11月7日,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因倪某不服从车间安排,自2016年11月7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2月21日,倪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部分支持了倪某的请求。倪某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庭审中,倪某要求将加班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的基数。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加班工资是否应列入违法解除赔偿金计算基数内。

首先,《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对“工资”的定义为:“本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定义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两者比较,显然后者并未将加班工资列入其定义范围之内。

其次,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也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故亦不应列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计算基数内。

因此,倪某要求将加班费列入赔偿金计算基数的主张,本院难以采纳。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倪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的问题,笔者对此作几点阐释:

1、违法解除赔偿金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相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计算补偿金时有双重限制:第一、数额按月均工资三倍计算,而非其实际工资;第二、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的月工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月工资基数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并没有明确此处的“工资”组成,究竟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绩效奖、高温费这些劳动报酬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由此可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数应当是包括年终奖、绩效奖这类奖金,高温费、交通费、租房费这些津贴补贴的,但是并不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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