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是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也正因如此,用人单位往往多以第39条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求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实践中,用人单位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掌握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的客观证据,否则客观事实没有,将可能导致劳动者提出赔偿金请求。
姜某于2012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初,因不满意领导有意安排亲属到姜某部门工作,进而被领导打压。随后,公司领导处处排挤刁难姜某,在发生一次激烈争吵后,公司领导决定开除姜某,并给姜某出示了解除通知,理由是在公司重要文件上乱涂乱画,姜某表示不接受,并要求公司给自己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想,姜某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发现公司解除理由又多了一条“给公司造成过万损失”。因为本受领导打压,过万损失存属欲加之罪,姜某不服,于2013年6月在铁西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加班费、工资。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姜某工资,对其他请求不予以支持。
姜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13年9月到沈阳市铁西区法院人民法院起诉,继续维权。与仲裁相比,法院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电子考勤记录,出具值班表,使得姜某的加班费主张更加有了客观证据证明;姜某主张赔偿金是因为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姜某从未有过因自己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过万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我们在开庭审理中,对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合法性做出了质疑,举证证明姜某没有职责,不是具体负责人,有无损失我们不清楚,即使有损失也是因为具体负责人员没有依法提交公司法务部审查合同造成的,而且在法院庭审中,我们还提交了有利的证据,证明公司是在进行虚假陈述,其提交的合同是伪造的。
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违法,判决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姜某赔偿金、加班费及工资,并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