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总则的修订
一、新调整了条例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条款是对制度作用、功能与价值的概括。新条例第一条将“促进依法行政”调整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只是对政府行政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本次修订调高了工作标杆,强调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工具性作用,在于促使行政机关优质高效地为公民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追求法治政府的境界,是一个基本价值理念的大提升。
二、限缩了政府信息的概念
新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该条的修改,旨在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的“政府信息”概念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与旧条例相比,新增加了定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对原来较为宽泛无边的海量政府信息进行了大幅度限缩。行政法学理论上,行政机关主要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主体。本次修改,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特点主要是通过公开行政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与行政机关的职责和社会功能一致。该修订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实务操作和司法审查中,辨识与界定政府信息具有标尺作用。
三、确定了垂直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领导机制
条例新增加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该修改针对我国存在的行政管理条块结合的现状,对垂直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主管主体进行了规范,避免了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的主体缺位。司法审查中,在确定行政责任和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时也会更加方便和明确。